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校民主制度建设的实际,决定设立学校议事委员会制度。
第二条 民主办学,集思广益,充分发挥每一位教职工的聪明才智,是学校的新百年发展的必然选择。实行学校民主化管理,努力形成责任人与合作者的新型人际关系和管理结构,构建民主而充满活力的校风教风,不仅是学校事务管理的需要,也是我校办学宗旨的体现和培养杰出公民的必须,更是教职工基本民主权利的体现。
第三条 为使得学校议事委员会(下称议事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高效运作,充分发挥其职能,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原则
第四条 决策民主。议事会前期目标是推进校务决策民主化,最终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开,分工合作,权责明确,相互制约。
第五条 过程公开。实现决策过程的透明,决策权力的分散,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决策的积极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章 性质
第六条 议事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由议事会行使。
第七条 议事会与工会并列,均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议事会行使议决权,工会负责其他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党委负责学校的办学政治方向、政策、法律等的掌控,从政治上指导学校议事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和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室是学校最高行政机构,各行政部门是校长室领导下的具体职能部门,执行议事会议决的事项。
第十条 校长室有权对议事会已经议决的方案进行否决,要求议事会复议。议事会复议后仍维持原案的,校长室有权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表决之结果为最终方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首届议事委员会成员由“X+Y”构成,其中“X”为教职工选举产生,“Y”为校党委和校长室成员,且4Y≤X≤5Y。
条件成熟后,议事委员会成员(X)全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Y部分逐步退出;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产生监督委员会,最终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形成完整的学校民主制度体系。
第十二条 议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本校教职工兼任,负责议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议事会主任负责收集、整理、分发提案资料,安排会议程序,召集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四条 议事会主任、副主任由议事委员会直选产生,原则上学校行政部门人员不得出任,具体办法由议事会自行制定,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经过选举,学校行政部门人员应有3-5人当选为议事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议事会独立开展工作,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监督,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议事会开展工作时,学校各部门须予以协助,任何部门不得妨碍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
学校须为议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其他物质保证,以利其正常履职。
第十七条 议事会根据需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可设立临时或专门性工作小组。
第十八条 议事会因职能履行的需要,可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临时聘请专门人才协助工作。
第五章 职能与议事范围
第十九条 议事会必须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议事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学校重大事务(特别重大事项除外)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项的界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决议的形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着先易后难、分层推进、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形成体系的原则,议事会的议事范围逐步拓展。初始阶段的议事内容包括教育集团创建,学校发展规划,课程建设,学生评价体系,教师评价体系,教师课职务安排,教职工聘用、工作量计算、福利分配,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奖金分配方案,班主任工作评价,家长委员会组建等。
第二十三条 条件成熟后,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议事范围逐步扩大。
第六章 议事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凡本校教职工,均有选举议事会成员和当选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应积极报名参选,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议事会成员须作风正派,为人正直,有强烈的参政议政意识,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议事会成员必须办事公正,态度认真,热心公益,乐于奉献,忠于职守,熟悉法律政策,遵守民主程序和规则,富有正义感,能仗义执言。
第二十六条 议事会候选人应为当选人的1.5倍(1.5X),交全体教职工采取直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票决,结果即时当众公布。
第二十七条 候选人产生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个人自荐;
群众联名举荐,须5人联名;
部门推荐;
民主党派推荐。
第二十八条 议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改选、罢免,具体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议事委员会选举投票具体日程安排及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学校办公室公布。
第三十条 议事委员会成员自(推)荐表由学校工会委托办公室发放。
第三十一条 《议事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200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