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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09-07-07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

省常中[2008]7号


1. 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

2. 教职员工病、事假假条一律交办公室。

3. 病假需有市级医院病假证明。

4. 事假需有书面请假条。请事假一天,专任教师由课程与教学发展处主任批准,行政人员应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请事假二天或三天由分管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5. 病、事假到期需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6. 教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自行脱岗,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全部全勤奖,旷工两天之内每天扣发本人当月工作奖或月岗位奖的1/4,旷工满三天,停发全部津贴、奖金,直至行政处分。旷工一周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7. 教职工病假和经批准的事假按下列标准扣发工作量奖和综合奖(见表,表中病事假天数均为累计数)

全勤奖

1-5天

5天以上

按比例扣发

全部扣除

月工作奖或月岗位奖

1-5天

5-10天

10-15天

16-20天

21-30天

不扣

1/4

2/4

3/4

4/4

综合奖

(按年累计)

1个月

2个月

3个月

4个月

5个月

6个月以上

1/6

1/3

1/2

2/3

5/6

全部扣除












全勤奖

1-5天

5天以上

按比例扣发

全部扣除

月工作奖或月岗位奖

1-3天

4-8天

9-14天

15-21天

22-30天

不扣

1/4

2/4

3/4

4/4

综合奖

(按年累计)

15天

1个月

2个月

3个月

1/3

1/2

2/3

全部扣除


8. 请假具体流程详见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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