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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09-07-07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效益,保证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特制定学校议事规则。
第二条:议事规则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教代会民主管理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正确处理好学校党组织、行政和教职工的关系,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文件政策,结合学校情况研究贯彻意见;
2.拟订学校发展规划;
3.决定学校工作目标,确定工作计划的思路和工作总结的要点;
4.拟订校内职能部门和课程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5.审定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专业职务评聘方案,重要人才的引进,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6.审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学生收费标准;
7.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学校贷款计划;
8.学校年度基建计划及重大的修建改造计划;
9.学校土地、房屋、设施等重要资源的分配与调整以及使用方案的重要改变;
10.拟订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建设方案及重要的奖励政策;
11.决定校办产业的重大事项;
12.审定教职工岗位考核方案;
13.决定学校对外重大合作及投资事项;
14.审定校级的奖励与处分;
15.确定学校的校历安排与重大活动或庆典的安排;
16.回顾、总结、讨论学校阶段性主要工作;
17.研究审定需要提交党委会解决、提请上级部门解决、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事项;
18.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党委委员会议的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2.研究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配置与调整方案、重大经费安排、重大基建或投资项目的实施、学校稳定工作预案等;
3.研究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等问题
4.研究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发展党员和党员奖惩问题;
5.审议校级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对外推荐受各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重要社会兼职人员名单;
6.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中层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调配及奖惩问题以及校级后备干部人选的考核推荐;
7.研究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建设的重大问题
8.研究召开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及通过向本级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9.研究确定党委年度工作重点,通过年度工作总结;
10.研究学校的编制方案和各层次学生年度招生计划,其他重要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事项;
  11.审议学校党委和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党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团委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
12.其他应由学校党委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范围
1.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内容;
2.对全体教职工进行思想教育;
3.通报学校重大事情,对各个时期的工作进行布置和落实;
4.对校级领导、后备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5.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工会工作报告、学校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年度经费收支及使用等情况;
6.工会主席任免要经党委会提名,教代会按有关程序选举表决后,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7.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津贴奖金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福利政策;
8.审议学校党政提交教代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六条:对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要事先进行深入调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一些政策性、敏感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还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进行科学论证,不得搞临时动议。
第七条: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填写议题征集单,由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校长或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审定。
第八条:提出议题的相关部门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
第九条:议题经审定后正式列入议程,提出议题的相关部门在会前1-2天将书面材料送与会人员,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与会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十条: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在会议主持人提出议题后,先由提出议题的相关部门汇报,说明情况,发表意见,然后充分讨论,与会人员应紧密围绕议题充分发表简短明了的意见,以提高会议效率与质量。
第四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一次,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学期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第十四条: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成员为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和助理;党委会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教职工代表大会成员为全体教职工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十五条:会议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相关的会务工作。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第十八条:对会议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向外泄漏,否则,要追究泄露者的责任。
第六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在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和党委委员会议上议事,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重大决策通过无记名投票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在教代会上议事,需根据教代会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议事结果,由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开具“决议执行单”,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必要时会后可由书记、校长(副校长)或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七章    决定或决议的实施与反馈
第二十二条: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一般应提交会议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定或决议,可由主持人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四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与会成员根据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责任人必须将事项落实和执行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解释权归校长室。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委员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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