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素有“中吴要辅、八邑名都”之称的江南历史名城——常州,位于太湖之滨、大运河之畔,风光旖旎,人杰地灵。学校自1907年创办伊始,就高举人本旗帜,化天地之灵气、孕人文之精神、育时代之英才,赢得人社会普遍赞誉。
百十年来薪火相传,形成了学校管理精细、教师治学严谨、学生勤奋好学、教育质量优异的良好传统。百十年弦歌续响,造就以“二杰”(中共早期领导人:瞿秋白、张太雷)、“五大师”(吕思勉、钱 穆、刘半农、刘天华、吕叔湘)为代表的众多人文俊杰,培养了以二十多位院士为代表的大批科技精英,教育质量始终处于江苏基础教育前列,是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全国群体先进集体、江苏省模范学校、江苏省四星级高中、江苏省德育先进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主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英文全称为Changzhou Senior High School of Jiangsu Province。中文简称为省常中,英文简称为SCZ。所在地址为常州市罗汉路8号,邮政编码为213003。官方网址为http://{域名已经过期},注册域名为{域名已经过期}。
第三条 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是公立全日制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学校),由常州市教育局实施行政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现已发展为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教育集团,集团成员校有常州外国语学校(委托管理)、常州市滨江中学(委托管理)、常州市戚墅堰高级中学(合作办学)、常州市钟楼区实验中学(合作办学)、常州市三河口高级中学(合作办班)。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常州市教育局颁布的招生规定的常州地区应届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每个年级不超过12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1860人。
第五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六条 [办学宗旨、理念、使命]
办学宗旨:让学生满意,让家长放心。
办学理念:明德正行,精微致远。
使命:成就在教育变革和学校发展中具有民主精神、精湛专业、为人师表、开拓创新的优秀教师团队,并以这样的优秀教师团队培养在未来社会中具有健康生命、理性精神、主动发展的杰出公民。
第七条 [学校文化与特色]
学校始终秉承着与时俱进的改革精神,让创新的文化基因渗透在学校的发展战略、办学思想、办学特色、课程教学、制度机制的方方面面。学校成为全人教育的实验田、创新教育的平台、个性发展的舞台、走向未来的桥梁,力争做基础教育的领航者。
学校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努力创建高质量的现代化、集团化、国际化、数字化、特色化的——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名副其实的国家级创新示范高中。
学校核心价值:责任、民主、个性、创新。
学校校训:存诚、能贱。
学校校风:严谨、活泼、创造。
教风:勤奋、厚实、爱生。
学风:好学、求实、攀登。
第八条 学校纪念日为11月15日。
第九条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订]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每三至五年定期制订学校发展规划,规划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常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常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校长负责制]
学校校长由市委教育工委报市委组织部,经市委组织部考察、部委会集体讨论后书面批复,由市委教育工委任命。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完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保规划或计划的科学实施,完成时组织总结评估,并向学校教代会和上级报告。
(三)主持行政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学校运行秩序。指导共青团、学生会工作;支持工会、教代会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家长会,汇报学校工作;协调学校内外各方面关系。
(四)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组织协调、优化、整合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关系,保证国家、地方课程的有效实施和校本课程的合理开发。深入第一线,了解和检查教育教学,吸收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经验,组织领导学校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改革。
(五)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对教师的专业发展创造和提供尽可能的机会和条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逐步改善办学条件,便利教职工工作、生活,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六)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创建绿色校园、人文校园、数字校园、科技校园。
(七)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有特长发展设置合适的平台和优良的条件,创设更多的学生上升通道,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
(八)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校务公开,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权力:
(一)机构设置权:根据管理理念、风格、方式、效率等要求,决定学校管理模式,并设置相应干部岗位。
(二)行政决议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三)人事管理权:根据学校制定的聘任、考核、奖惩制度,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对在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教育教学管理权:决定学校课程的设置和开发、实施、评价和调整。
(五)经费使用权:在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六)校产管理权:领导后勤总务部门实施校产管理。
第十二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由中共常州市教育局党工委考察和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党团组织]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党委对学校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党委通过领导教代会、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等发挥重要作用。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学生会,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成立和作用]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大会通过的议案、提案、决议不再公示。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机构设置、职责]
学校设有办公室、教学与课程处、学生发展处、教师发展处、后勤保障处、国际部和督导室等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负责教师发展、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和教育集团成员校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协助校长搞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管理好学校的党政公章,认真做好党政会议记录。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管理好学校的公用车辆。
(二)教学与课程处负责教学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学校课程开发、设置、实施、管理、评价等。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高中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协助指导集团成员校的课程开发、设置、实施、管理、评价等。
(三)学生发展处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具体负责学生教育、招生、体育、卫生等工作。
(四)教师发展处负责教师发展、科研、培训、业务考核工作及学术交流等。
(五)后勤保障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安全保卫、物业管理等工作,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六)国际部负责对外国际交流、AP课程班招生、教学、外教选聘等涉外工作。
(七)督导室具体负责学校和教师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教育教学政策、规定的督查工作。协助对教育集团成员校的督导评估。
部门正职一人,副职数由校长室视工作需要确定,力求精干。
第十八条 [学校重大决策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党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馆,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一条 [食堂管理]
学校食堂采用社会化运行模式。经过严格的招标程序,选择优质服务商。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后勤保障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室、学生发展处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加强对服务商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和价格合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网络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办学监督]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主业]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六条 [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在学生发展处指导下,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统筹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协助课程与教学处开展年级教学工作。年级组长一名。
教研组是学校开展师德教风建设的执行者,是学科课程开发、建设、实施、评价的责任者,是学科校本教科研活动的组织者,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促进者,是提高学生学科素养的实施者。教研组长对本组负全责。教研组长一名,视工作需要由校长确定再增加1—2名副组长。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备课组长接受年级组长和教研组长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七条 [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包含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优良传统教育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加强心理教育,疏导、舒解学生可能出现的心理困惑和由少年转变为青年时期的成长烦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要在学校和上级相关组织的领导下,配合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德育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二十八条 [班级管理]
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学校设立班主任,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领导者,班主任在年级组长领导下开展班级管理工作。
班级管理要充分依靠团支部、班委,发挥学生自主教育、自主管理、自主规范作用,“文明班级”、“先进团支部”的评选由学生发展处、教学与课程处、团委、共同组织进行初评,校德育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二十九条 [社团管理]
为拓展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面向未来、主动发展的杰出公民,本校在校学生可以在校内建立学生社团。
学生社团接受学校领导,由学校团委和学生会参与负责。
学生社团进行的一切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且不得与学校相关制度相悖,符合校园文化理念。
社团成员在社团负责人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积极有序的开展活动,成员有义务维持社团的有效运作,以主人翁的态度自觉维护社团的利益和形象。社团活动过程中积极做好文字影像等记录工作;同时可通过海报、手册、宣传单、网络、报纸等媒介宣传。社团活动要提前一周将活动计划报告学校团委批准,如遇与学校活动冲突,团委负责与职能部门协调后方可批准,之后再开展活动。
有固定社团活动教室的社团需做好相关的安全、卫生、布置工作。
学校每年度将会针对本校各学生社团的基础建设、创新发展、合作能力、影响力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过程采取自评、互评、校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年度考核优异者,学校将进行奖励,对考核明显不达要求的社团组织要求暂停活动并及时整改,若仍不达标的将要求解散。
第三十条 [课程体系]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教育教学将紧跟时代发展,因材施教,使学生全体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得到个性化发展、和谐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能力方法、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毕业后能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一条 [教学管理]
(一)开学前学校确定全校整体课程方案,提出课程目标,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各教研组、备课组根据学校要求制定学科教学计划,并在开学后一周内交教学与课程处。
(二)开学前学校确定教师的课职务,教师课职务一旦确定后,除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更改。教师接到聘用任课通知后,要积极备课。
(三)全校课程表由校长提出指导性编制意见,教务员在教学与课程处主任指导下具体负责统筹编排,课程表编排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文理兼顾、必选修兼顾、德智体美劳兼顾;要充分考虑教师的校内外教研、校本课程、学科竞赛、社团活动、课外活动等时间的合理分布。课程编排任何人不得干扰,提出不合理要求。
课程表最终经校长审定,成为学校意志后,各教师必须严格按执行,不得随意自主调换。如有公或私事,需向校长或教学与课程处主任请假,凭教学与课程处主任签字,教务员才能调课。教师无权将正常教学课改作自习或缺勤,一经发现,视作旷工,将严肃处理。
节假日或学校有重大活动,临时调整作息时间和课务,需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原则上不能影响或减少正常教学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批。
(四)学校教学形式主要以班级授课制为主,辅以导师制、分组教学等;在德育和研究性学习活动等课程则辅以开放教学、协作教学、现场教学等。
(五)学校根据常州市教育局规定选用教材,教师可参考各种版本的教材,但一律不准在教学中使用。学校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选用教辅用书,原则上只准主要学科可使用,且只准各学科各年级各学期各一本(册)。来源渠道正规而非盗版。
(六)学校全力开展减负增效的教改科研,努力提高课堂效率,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年级组长要会同备课组长合理确定各科作业量,对作业布置过多或过少都进行监控。
作业布置要明确,要有格式规范要求;作业形式要根据学科特点可形式多样;作业要及时批改,对个别学生要重点面批面改;要消除抽批、不批、粗批、略批、错批现象。
(七)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综合素质评价按如下原则进行:
1、坚持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突出过程性评价的功能和价值;
2、坚持质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提倡评价方式的多元化;
3、坚持全面发展和特长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统一要求,又关注差异,为学生有个性、有特色发展提供更大空间;
4、坚持实事求是、诚信公正的原则;
5、发挥学生评价的主体作用,促进学生主动发展。
(八)学校在坚持综合素质评价的前提下,实施严格的教学质量监控制度。学校每学期组织二次统一质量测试,主要学科全年级统一测试原则上每月不超过一次(高三年级除外),且必须得学校批准。高一、高二年级不得在教学班内频繁进行整堂课的测试。
学校统一测试卷由教学与课程处提议、校长室研究确定,可学校命题,也可选用常州市教研室、与外校联合命题卷。
学校严肃监考纪律,教师要提前领取试卷到指定考场,考试过程中不能做任何事、或脱离考场、或消极卷怠,不能影响学生考试,不能提示或暗示,考试结束时要收全试卷,填写《考试情况记录》。违反纪律者,学校将按规定处理。
统一测试原则上统一阅卷,要严格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不得随意变更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如确需更改,要经命题者同意和教研组长批准。
阅卷结束后,要如实登记分数、不得更改。要认真进行分析学生存在的问题,要采取相应对策,及时讲评,进行补偿教学。对存在问题较大的班级,年级组长要与备课组长、班主任共同帮助任课教师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对策。
(九)学校坚持开展提优补差工作,对资优生要提供其拓展条件,满足其个性发展需求;对学习困难学生要积极进行补偿教学,必要时要进行个别辅导。教师不能任意占用自学课和活动课时间,对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班主任要与任课教师协商,合理安排时间。
第三十二条 {课堂管理}
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基本形式,是教书育人、提高教学质量的中心环节。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多层次、多方面、多维度的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努力打造高效课堂,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学校课堂管理重点抓好教师《教学常规》的自觉执行和学校的严格督查。
(一)备课是上好课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首要环节。
1、个人备课与集体备课相结合。坚持在个人备课基础上的备课组集体备课制度,集体备课要做到“三定”、“五统一”。“三定”即:定时间、定内容、定中心发言人;“五统一”即:统一教学目标要求,统一教学进度,统一教学要点、重点、难点,统一课后基本作业,统一检测要求。
2、长、中、短期备课相结合
教研组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要求,必须对本学科高中三年(或二年、一年)制定出整体教学规划,并分解至各备课组。备课组根据教研组分解任务、要求进行学年计划和学期计划的研讨,根据教材和教学内容的难易分配好课时;每一模块、单元(或专题)教学二周前要进行集体备课,每周要进行一次课时备课。个人课时备课一般要提前一周完成,并撰写好教案(或电子稿),准备好课件。
3、课时备课要做到:
⑴备目的要求,⑵备学生,⑶备教学内容,⑷备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⑸备板书、PPT或实验,⑹备作业。
学校提倡作业形式多样化并实施分层布置。作业布置不可任意或放任,要有严格规定和规范,要有中心、目的、要求,要收交检查。
4、教案要充分体现上述要求,要有“案”可查。每学期结束时,教师要提交纸质或电子稿教案,由教学与课程处分管主任会同教研组长进行评估。
(二)上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核心、关键环节。
1、教师课前除必须备好课外,上课所带教材、教案、教具和实验仪器必须提前准备好,实验必须确保成功(如不成功要设法重做或被做)。
教师必须提前到达教室门口等候上课,上课铃响,必须准时进入教室,不得迟到。
2、课堂教学要结构合理、主次分明、层次清楚、详略恰当、容量适中、难易适度。充分展开教学过程,有张有弛,具有节奏感。
3、学校鼓励教师创新教学形式灵活多样;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采用合适的教学方法,教学要情景新颖、引人入胜;问题设置具有启发性、思辨性、递进性,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活动;学习氛围民主、平等、和谐、互动、开放;学生的自主、合作、探究学习与教师的组织、参与、支持有机结合;艺术处置课堂动态生成的教学资源。
4、能正确把握本学科的知识、思想、方法,无科学性错误。现代教学技术应用适时适度,实验操作规范熟练,板书工整。教学语言规范、准确、精练、有感染力。教态亲切自然,一律站立上课,无特殊情况不得坐着教学。教师要服装整洁、仪表端庄,女教师不偑戴眩目手饰,可化淡妆。
5、教师要尊重学生,有问必答、有疑必解、有错必纠、学生有独特见解必鼓励,严禁讽刺、嘲笑、挖苦、体罚学生。
6、课堂中不准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说词。课堂反馈检测原则上占时不得超过1/4。不能以自主学习为名,全程均不参与组织、指导、评价。
听课既是教师相互学习的过程,也是教学管理形式之一。学校规定所有校级、中层分管领导每周至少听课三节(外出除外)、教研组长和备课组长每周至少听课二节、教师每周至少听课一节。任何教师不准拒绝他人听课。学校定期组织向外校教师、家长的公开课活动。
第三十六条 [体育工作]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每学年举办二次全校运动会,促进学生积极、自觉、持久开展体育活动。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条 [卫生工作]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四条 [美育教育]
学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五条 [劳动教育]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三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开展心理咨询。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树立全员参与意识,对教师进行心理教育知识继续教育。定期进行心理辅导讲座。家校联动,极早发现问题,及时疏导、及时化解。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技术管理]
学校努力创建新型的数字校园,不断升级完善校园信息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全校全程全方位信息化管理,云计算采集分析和软件输送,课堂内外的在线学习,校内、师生、生生、家校的共享平台等。
学校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建立信息化管理条例,确立信息中心管理规则、信息网络终端使用规则、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则、网络运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的管理规则等,确保学校信息化安全、高效。
第三十八条 [教育科研管理]
教育科研是学校创新、富有生命力的根本保证,是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的助推器、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催化剂。
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由校级领导、特级教师、常州市学科带头人、资深教师等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任务是:在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顾问、参谋、咨询和研究作用。外聘专家成立导师团,引领学校教科研。
学校加强对教育科研的管理,制定校本教研规划、教育科研管理条例、课题管理办法、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例等规章制度,健全建立教育科研网络,大力营造人人参与、人人互动、组组有课题的研究氛围,构建校、教研组、个人三级学习机制,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著书立说。
第三十九条 [监督管理]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接受家长委员会对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 [入学管理]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入学生,并办理入学手续。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义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籍管理]
学校根据《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四条 [退学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学校处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四十五条 [跳级管理]
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对单科学习成绩优异者提出申请免修,经学校考评符合免修规定者,准许其在该科目教学时学习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发展评价方案和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学生成长手册》是学生评价的重要方面,是学校评价的重要参照依据,班主任要督促学生认真填写。学生对教师评价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教师要震惊解释和听取其合理部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奖惩]
学校建立学生表彰制度,设有期中表彰、期未表彰、学年表彰、各类活动表彰、各类奖学金等,奖励等级有班级、年级、学校、上级有关部门,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凡校级以上奖励记入学生学籍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八条 [毕业休业肄业管理]
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参加省学业水平测试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两门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资助]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制定学校《学生助学金(减免费)发放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在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会每届任期1年。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一条 [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学校在对教师绩效考核中如何运用学生评教定性与定量结果将另行制定细则。
第五十二条 [学生权益维护]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三条 [教师队伍]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四条 [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职工权利、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班主任队伍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师培训]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校本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按规定鼓励教师在职研修。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努力建立一支师德高尚、理念先进、业务精湛、专业配套、梯度合理、结构平衡的素质高、科研强、名师多、影响大的教师队伍。
第五十九条 [师德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常州市教育局颁发的《关于常州市中小学教师八要十不师德自律规定的通知》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条 [教职工考核、表彰、处分]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职工在工作中业绩优异,学校给予表彰、奖励;职工如没有全面履行合同规定,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惩戒。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经费来源]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学校依法接受关心教育的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六十二条 [设备管理与应用]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机房、音乐室、体育馆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三条 [财产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六十四条 [资产保护、清算]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五条 [财经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预算]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接受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在适当时候建立教育基金会。
第六十九条 [采购招标制度]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条 [经费效益]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一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二条 [兼职教师聘请]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在在职教师数量不足的情况下,上报常州市教育局同意,可以临时招聘合同制教师或返聘学校退休教师,以满足学校正常教育之需要。
第七十三条 [家委会]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密切家校联系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 [与家长联系机制]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搭建信息互动平台,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五条 [社区关系]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与社区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十六条 [校园周边综合治理]
学校依靠天宁区党委和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法官或检察官等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七十七条 [校际合作]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与省内外著名高中开展合作,并与集团内各成员校建立委托管理、合作办学、合作办班等关系,共同开展教师培训、教育科研等活动。学校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十八条 [国际合作]
学校通过考察访问、汉语推广、修学培训、友好交流、参加会议、举办活动、互换学生、引聘外教等方式开展国际合作,拓宽教育国际视野,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
第七十九条 [督查督导]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政府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二条 [生效程序]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常州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三条 [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四条 [章程修订]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向学校教代会提交章程修订说明,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常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